合肥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监考安排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1-04浏览次数:1487

 

合肥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监考安排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院监考工作的管理,使监考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也为了使监考工作更加公开透明,特制定我院监考安排管理办法。

 

 

 

1、本办法适用的考试指的是由学院安排的、日常教学中的期中、期末考试和补考,主要是英语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考试,公共外语课程的补考等。

 

2、考试是课程一个重要环节,是课程的一部分。课程的任课教师是该课程考试及补考的主考教师,不应由学院统一安排,不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3、学院监考任务要按每个教研室教师人数平均分配。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初负责统计在岗教师人数,报送学院教务员。学院教务员根据监考任务,给每个系部、教研室平均分配监考任务。教研室主任负责落实到人。

 

4、特殊情况下,如外出进修、访学、休产假、病假等,期间可不安排监考任务。

 

5 个人监考工作量由学院教务员负责统计,年终在学院公示,计入年终考核指标体系中。

 

6、监考学时计入个人教学工作量,按每场监考2学时计算。课时不够的教师,可以主动向学院申请,多参加监考工作,以弥补个人教学课时的不足。

 

7、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因过失造成教学事故,由监考教师个人承担责任。

 

8、学院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等都有承担监考任务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531日起开始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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