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09-22浏览次数:1723

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高校的中心工作,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六类,分别为:A-管理、B-课堂(含上机、实验)、C-作业、D-考试、E-成绩、F-保障。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级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为较大教学事故,III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见附表1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职能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I级和II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行使日常职能。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举报信箱、电话和电子邮件,参与全校I级和II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并负责III级教学事故的核定工作。

各教学和管理部门成立由院长(系、部主任)或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公布举报信箱、电话和电子邮件并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本单位III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以及I级、II级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见附表2)。 III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I级和II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初步认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认定。

教学事故报告内容应明确列出直接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不得对本部门事故进行隐瞒或故意拖延不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由于单位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事故,且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视为I级教学事故,该单位除受到通报批评外,年终考核只能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条 一学年内构成两个III 级教学事故的按II 级教学事故认定,构成三个III 级教学事故或一个III 级和一个II 级教学事故或两个II 级教学事故的按I 级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对于III 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对事故责任人签发《III 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于II 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向事故责任人签发《II 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院(系、部、处)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515%的校内绩效津贴

第十条 对于I 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向事故责任人签发《I 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校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一次I 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只能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取消参加当年各种奖励的评审资格,视情节轻重扣发 20-50% 的校内绩效津贴。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扣发全年的校内绩效津贴;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和管理人员予以待岗处理并视其以后表现决定能否继续上岗。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且认识较差的事故责任人,学校将对其实行缓聘甚至解聘。

第十一条  对于教学事故当事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挽回损失的,可酌情考虑降低责任等级或降低处罚力度。当事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或报复事故发现人的,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反馈后10日内向学校监察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单位应在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后20日内将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教学事故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原件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或主管部门留复印件备案。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具体条文如与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如与校内以前有关文件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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